400-1166-957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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