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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例 个体户被起诉商标侵权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1-12-31 来源:司法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请人成立于某年7月29日,注册登记于卢森堡大公国,是世界知名的奢侈品牌。自进入中国市场以来,申请人对其商标进行了大量广告宣传。包括在各类时尚杂志上刊登广告、举办时装秀。同时,申请人还投入大量人力和物力加强对商标的保护。某年6月申请人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2004年,作为具有高知名度的商标先后被北京、上海等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入相关市场的保护通告。申请人的系列商标及字号在中国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


年4月14日,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1263052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手袋、公文包、属本类的旅行袋、文件箱、旅行箱、挎包等商品,注册有效期限自2019年4月14日至2029年4月13日,该注册商标处于合法有效状态。申请人对上述商标享有专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上述商标均须获得授权许可。申请人经调查发现,被申请人未经授权许可,擅自在其开设的实体店铺内销售侵害申请人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停止侵害申请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使用第1263052号商标的侵权产品;并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60000元。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构成侵害申请人商标专用权?申请人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申请人商标专用权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使用第1263052号商标的侵权产品。

二、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应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被申请人如逾期付款,应当承担违约金10000元。

三、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不反悔,其他无争议。

四、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由蚌埠仲裁委员会出具调解书。

仲裁庭认为,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仲裁庭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结语和建议】

该案是蚌埠仲裁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法院派驻的仲裁庭审理的案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关于仲裁程序的约定》,一致同意将双方的争议提交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并共同选定派驻法院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维护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了不法侵权人,对于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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