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年10月,被申请人B县交通局对该县农村公路县乡道路升级改造工程进行招标。招标文件规定履约保证金为中标金额的10%,履约担保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工程完工验收。履约保证金待工程验收达到合同要求质量等级无相关施工安全事故后据实无息退还。
某年11月18日,申请人A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价为11873808.79元,中标工期120日历天。某年1月2日,A公司与B县交通局签订《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根据工程形象按月支付进度款,发包人收到工程量报表之日起28天内支付计量工程价款的90%,结算审计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0%,余款10%作为质保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缺陷责任期为自交工日起计算2年。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还约定承包人工期滞后达半月以上,业主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对标段进行分解或者强制承包人退场,由业主重新安排施工单位,无需征得承包人同意。
合同签订后,A公司于某年11月27日缴纳1180000元履约保证金。某年3月A公司进场施工,因A公司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严重滞缓,某年12月28日A公司被强制退场,B县交通局接管工程。双方共同协商解除合同,但A公司和B县交通局之间一直未对已完成工程价款进行结算。B县交通局接管工程后交由第三方继续施工,某年9月工程竣工验收,经审计该工程实际完成的工程价款为7267553.56元。仲裁庭审过程中,经双方核算A公司完成工程量为4299533.56元,已支付工程款2238615元,尚欠工程款2060918.56元。
A公司请求B县交通局返还履约保证金1180000元,并支付工程款2060918.56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某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B县交通局认为不应当返还A公司履约保证金,退场的原因在于A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重拖延工程进度,违反合同约定,导致项目无法推进,给B县交通局造成了重大损失。B县交通局对尚欠工程款的数额予以认可,但认为不应当支付工程款利息。
【争议焦点】
1.A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是否应当返还?
2.A公司已完工部分对应的工程款是否应当支付利息?
【裁决结果】
1. 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履约保证金883198元;
2. 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2060918.56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工程款为基数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A公司在中标之后进行了施工,并非未履行施工合同,故A公司已完成工程量部分对应的履约保证金应予退还。A公司施工严重滞后导致被退场,B县交通局将接管的工程交由第三人继续施工,接管后涉案工程价款为2968020元,因A公司的过错扣除296802元履约保证金。另,案涉工程实际完成的工程价款为7267553.56元,远低于合同总价,应按实际工程量计算履约保证金,超出实际工程量部分的履约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故,A公司依合同约定实际支付履约保证金1180000元,扣除履约保证金为296802元,B县交通局应退还履约保证金88319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B县交通局按照合同约定通知A公司终止合同履行,A公司退场,双方协商解除合同。A公司完成了部分施工义务,且施工的工程已经验收合格,B县交通局应当支付已完成工程价款。因双方在合同解除之后未对已经履行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A公司亦未向B交通局提交结算申请及报告,双方在庭审中才对尚欠工程款的金额达成一致意见,B县交通局不存在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故利息应以尚欠工程款为基数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
【结语和建议】
本案涉及未完工工程履约保证金的退还与工程价款的结算的问题。履约保证金是针对合同的履行而进行的担保,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发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扣除全部或者部分履约保证金。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量是否应当扣除履约保证金还应当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予以认定。未完工工程工程价款结算是以已完成工程的内容和质量符合法定质量标准和约定要求为前提,已完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理应取得对应部分的工程款。
影响本案关键的因素在于A公司退场到底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的过错,过错程度决定谁承担责任、工程款利息应从何时支付、履约保证金是否应当返还。故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注重保存签证单、往来函件、会议记录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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